18.人主之过,在已任在臣矣,又必反与其所不任者备之,此其说必与其所任者为雠,而主反制于其所不任者。今所与备人者,且曩之所备也。人主不能明法而以制大臣之威,无道得小人之信矣2。人主释法而以臣备臣,则相爱者比周而相誉,相憎者朋党而相非3,非誉交争,则主惑乱矣。人臣者,非名誉请谒无以进取,非背法专制无以为威,非假于忠信无以不禁———三者,惛主坏法之资也。人主使人臣虽有智能,不得背法而专制;虽有贤行,不得逾功而先劳4;虽有忠信,不得释法而不禁———此之谓明法。
任在臣当作:“任臣”。2道:由。3非:通“诽”。4劳:慰劳,赏赐。
君主的错误,在于已经任用了官吏,又一定要反过来和那些没有被任用的人去防备他们,这些没有被任用者的意见一定会和那些已被任用的人作对,这样,君主反而被那些没有被任用的人控制了。更何况现在和君主一起防备别人的人,还是过去被君主防备的人。君主如果不能彰明法度来制约大臣的威势,那就无从取得小民的信仰了。君主放弃了法制而用臣子去防备臣子,那么互相亲爱的臣子就会紧密勾结而互相吹捧,互相仇恨的臣子就会各自结成私党而互相诽谤。诽谤和吹捧交相争斗,那么君主就迷惑昏乱了。做臣子的,不被吹捧以及托人说情就没有办法晋升,不违反法制而专权独断就没有办法造成自己的威势,不假借忠诚老实的名声就没有办法不受禁令的约束———这三种手段,是搞昏君主、破坏法制的依托。君主应该使臣下即使有了智慧和才能,也不得违反法制而专权独断;即使有了贤能的行为,也不得在取得功效之前先得到赏赐;即使有了忠诚老实的品德,也不得摆脱法纪而不受约束———这就叫做彰明法度。
18.2.0人主有诱于事者,有壅于言者,二者不可不察也。
君主有被事情诱惑的,有被言论蒙蔽的,这两种情况不可不加审察啊。
18.2.人臣易言事者,少索资,以事诬主。主诱而不察,因而多之,则是臣反以事制主也。如是者谓之“诱”,诱于事者困于患。其进言少,其退费多,虽有功,其进言不信。不信者有罪,事有功者必赏2,则群臣莫敢饰言以惽主。主道者,使人臣前言不复于后,后言不复于前,事虽有功,必伏其罪3,谓之任下。
诱根据上下文:,“诱”下当有“于事”二字。2事有功者必赏:当作“事虽有功不赏”。3复:合。
臣子中把做事说得很容易的人,他们索取的费用很少,用自己善于办事来欺骗君主。君主受到他们的诱惑后不加审察,便夸奖他们,这样的话,那么臣下就会反过来用办事来控制君主了。像这样的情况就叫做“被事情诱惑”,被事情诱惑的君主就会被祸患搞得焦头烂额。他们进见君主时所说的费用很少,但他们回去办事时花费却很多,他们即使办事有了成效,他们进见君主时讲的话也是不诚实的。不诚实的人有罪,所以他们即使办事有了成效也不给奖赏,这样的话,那么群臣就没有谁再敢吹牛夸口来迷惑君主了。君主的统治手段应该是,假如臣下先前说的话和后来办的事不合,或者后来说的话和先前办的事不合,事情即使办成了,也一定要使他们受到应得的惩罚,这叫做使用臣下的方法。